由於不同階級、地理位置等結構差異,社會各群體承受不均等氣候衝擊,也享有程度不一的調適能力。居住在海岸線、沙漠、極地等氣候脆弱區的居民,或身受社會底層壓力所苦,缺乏資源利用、政策參與甚至基本權利的弱勢族群,比起主流群體更欠缺調適能力,是一國境內極端氣候的首批受害者。他們可以是婦女、原住民、有色人種、窮人或是勞工。
工作坊主題環繞三大主題:氣候變遷與原住民、氣候行動與正義轉型、及性別與人權在NDC的實行情況。觀眾先是聆聽專家講座,再進行一個小時的自由討論,以簡報回答以下三個問題:
▍人權相關議題如何促進更有效的政策,提升調適、減緩行動的企圖心?
▍利害關係人的需求與能力代溝為何?
▍哪些能力建構方法值得效法?
首先,原住民擁有與大自然存在緊密聯結的特殊生活方式,與其延伸的語言、文化、歷史及價值觀,禁不起氣候變遷的嚴重打擊。現存政策不僅無法維持日常生活,官方氣候政策更犧牲他們的權益,例如肯亞為了發電需求,鋪設大型管線,將原住民從他們的土地驅離。多數與會者認為,國際社會需要制定一個強有力的政策,建立原住民平台保存傳統智慧(Traditional Knowledge)。政府也要在2020年將原住民議題納入NDC修正,連結「地方群體與原住民平台」(Local Community and Indigenous People Platform),立法保障原住民權益,增加部落充分參與政策制訂的機會。
其次,國際勞工組織代表Moustapha Kamal Gueye提到,由人類引發的氣候災難大幅降低工業產出,每年損失2300萬年工作時間(working life years);同時,能源轉型雖然犧牲傳統產業,也將創造1億8000萬個工作機會。由此觀之,政府無論推動減緩、調適政策,都要面對潛在失業、收入損失及健康風險。除了增加社會福利支出,透過制度設計和多方對話,保障收入及社會安全,兼顧氣候行動與保障工作權益,落實正義轉型(just transition)。
關於性別等人權在各國NDC的實踐情況,UNFCCC性別事務負責人Fleur Newman指出,女性的脆弱並非源自性別而是歧視,加上缺乏教育及資源,導致女性比男性承受更多氣候變遷衝擊。發展中國家不得忽略氣候行動潛藏的性別問題,故一國氣候行動計畫應要反應性別(gender-responsiveness),並透過知識分享、溝通降低歧視。
最後,審視2015年由184國提出的NDC,僅有六國提及原住民權益,18國提及性別、勞工、食品安全和工作等相關政策。講者呼籲,在NDC納入人權並不會增加義務,反而增加氣候行動效率及培力成果,貫徹政策一致性,獲得大眾支持。在報告團隊中,與會者從個人、制度及環境層級出發,指出私部門缺席氣候行動,利害關係者之間欠缺共通語言。此外,提升公眾意識、獲得充足資訊以及參與,可以促使政府有效實踐1992年《里約宣言》的「原則十」。2020年之後,國家應思考如何將人權、技術訓練、氣候變遷教育納入NDC的政策方針。
「參與是落實人權保障的關鍵」,主持人感性地結尾。氣候變遷的影響對象如此廣泛,政府在建構減緩、調適能力時不該忽視各族群立足點不一的事實,推動氣候行動更不該恣意犧牲少數人的權益。如何透過法規制度,建立一個容納多方利害關係人的平台,調節、彌補社會轉型造成的得失,讓少數人的聲音被聽見,將是明年各國政府修改NDC報告的重點之一。
附註
「原則十」源自1992年《里約宣言》,提出資訊取得、公共參與機會和正義落實是環境治理的基礎權利。聯合國環境發展署在2010年發表《巴里島守則(Bali Guidelines)》,讓國家實踐該原則。2012年聯合國永續發展大會在《我們想要的未來》中重申該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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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轉載自台灣環境資訊協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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