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以長槍獵捕山羌被判刑3年6月確定,4年前最高法院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。另桃園地院法官審理一起原住民網購空氣長槍案,合議庭法官認為,空氣槍被認定非「自製獵槍」,網購空氣槍打獵卻須受刑罰,有違憲之虞,裁定停審,並聲請釋憲,併案王光祿案一起審理。
辯論爭點,首先是原住民狩獵文化權部分,國憲法是否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?其次是如何與憲法所規定之環境與生態保護要求相平衡?野生動物保育是否屬於憲法位階的保護法益?
最後一點是自製獵槍,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就原住民未經許可,製造、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、魚槍,免除刑罰,而僅處以行政罰,這些規定將得免除刑罰之狩獵工具限於自製獵槍、魚槍,是否違憲?又免除刑罰規定未及於(自製)空氣槍,是否違憲?
本文轉載自環境資訊中心
撰文/環境資訊中心綜合外電;姜唯 編譯;林大利 審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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